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強化金融機構公司治理,要求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獨立董事發揮監督制衡作用。新制重點在避免獨董僅為經營階層背書、淪為「門神」,並建立重大事件與檢舉案件的正式介入及通報機制,提升董事會問責與風險控管能力。
金管會於2026年2月訂定新作業程序,明列主管機關提供資料等三大協助事項,以及獨董應辦理的三大調查事項。金融機構發生重大事件或接獲檢舉時,獨董須依程序啟動調查、釐清事實並向金管會回報,讓監理機關掌握處理進度及結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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